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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收受涉毒人員好處,以涉毒人員是禁毒隊“特情”或線人為由,多次將被抓獲的涉毒人員“撈出”;甚至為了讓涉毒人員獲得更輕的判罰,出庭作證,把在查獲的部分冰毒說成是特情人員“控制下的交易”,導致法院作出錯誤認定……郎溪縣人民法院近日在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了《李繞齊受賄、貪污、徇私枉法一審刑事判決書》。李繞齊是原宣城市公安局警務保障處主任科員,曾長期在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(大)隊工作。因犯受賄罪、貪污罪、徇私枉法罪獲刑。
特殊的“特情”人員
在李繞齊案的判決書中,“特情”是一個醒目的字眼,他出現在了四位涉毒人員姓名旁邊。
2010年,涉毒人員孫某某為尋求以販養吸的保護,找到李繞齊主動要求做宣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隊的“特情”,在未經任何審批程序的情況下,經時任禁毒大隊隊長宣某某(另案處理)同意,孫某某成為李繞齊的“線人”;
2011年,涉毒人員巫某某為尋求以販養吸的保護,與李繞齊建立關系,成為李繞齊的“特情”人員;
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間,涉毒人員陳某某為尋求保護,在巫某某幫助下結識了李繞齊,李繞齊違規將陳某某作為 “特情”人員;
2013年底,涉毒人員張某為尋求以販養吸的保護,對李繞齊和宣某某進行行賄,要求成為該禁毒大隊的“特情”人員,在未經過任何審批程序的情況下,經宣某某同意,李繞齊將張某吸收為“特情”人員。
那么,李繞齊要怎么給這些“特情”人員提供保護呢?判決書中顯示,巫某某和陳某某曾因涉毒被宣城多個派出所抓獲,而李繞齊多次以他們是禁毒隊的“特情”或“線人”為由,到派出所將他們帶走。
涉毒人員張某因販毒被起訴,一審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6個月。因張某不服一審判決,張某老婆找到宣某某和李繞齊,宣某某到法院做工作并要李繞齊二審出庭作證。為了讓張某獲得更輕的判罰,李繞齊出庭作證,把在張某房間查獲的22.94克冰毒說成是特情人員“控制下的交易”,導致二審法院對事實作出錯誤認定,將張某販賣毒品罪改判為2年6個月有期徒刑。
涉毒人員孫某某曾被宣城市公安局發現購入大量毒品,當時禁毒大隊一位副大隊長向宣某某匯報了這一情況,宣某某卻安排李繞齊和孫某某聯系。在宣某某的授意下,李繞齊讓孫某某把毒品上繳,但未對其采取任何措施。根據宣某某的安排,李繞齊又制作了兩份對孫某某詢問的虛假筆錄,將孫某某上繳毒品的案件申報為所謂目標案件,年終上報虛假破案,致使孫某某販賣毒品475.11克的重大犯罪行為未受到追訴。
李繞齊對這些涉毒人員的保護不僅僅是這些。受到了李繞齊的保護,這些涉毒人員自然也沒有少給“好處”。郎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,李繞齊非法收受巫某某201000元,非法收受陳某某60000元,孫某某對李繞齊行賄85000元,張某對李繞齊行賄57000元。
被另案處理的禁毒隊同事
在李繞齊一案中,還有幾個特殊的人,他們是李繞齊幾位被另案處理的同事。
根據判決書的信息,蔣某某于2005年6月至2010年5月時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支隊長;彪某于2007年8月份至2017年8月份時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隊辦案民警;宣某某于2010年10月至2017年8月時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隊、支隊隊長;黃某于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時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,后曾任宣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案件大隊民警、副大隊長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禁毒大隊大隊長。
李繞齊2009年就已在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 (大)隊工作,并于2010年11月至2015年5月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隊禁毒大隊副大隊長;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隊副支隊長。工作時間上,李繞齊與蔣某某、彪某、宣某某、黃某在禁毒隊都有交集。
蔣某某和彪某出現在了李繞齊貪污罪的犯罪事實中。2009年6月,宣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在辦理沈某某等人販賣毒品案件過程中,扣押了一輛別克車。沈某某的弟弟提出該車是公司的車輛,要求返還。時任禁毒大隊隊長蔣某某(另案處理)便叫李繞齊向沈某某的家屬提出交100000元“贊助費”作為返還車輛的條件。2009年8月18日,沈某某的弟弟交給宣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隊100000元。李繞齊按照蔣某某的要求,將其中的30000 元作為違法所得收繳,另70000元交由時任禁毒大隊內勤的彪某個人保管。2010年6月,蔣某某在調離禁毒大隊時,安排李繞齊將70000元私分。蔣某某分得24000元,李繞齊和彪某各分得23000元。
黃某則曾在李繞齊的指示下,參與處理涉毒人員的案件。作為宣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隊、支隊隊長,宣某某在李繞齊一些犯罪事實中則扮演著領導的角色。他曾安排李繞齊制作虛假筆錄,致使涉毒人員孫某某的犯罪行為未受到追訴;也曾讓李繞齊出庭作證,導致涉毒人員張某被錯誤輕判……
數罪并罰獲刑8年
郎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,2009年至2018年,李繞齊在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 (大)隊工作期間,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共計459000元;2010年6月,在蔣某某的安排下,李繞齊同蔣某某、彪某私分了涉案人員家屬交的7萬元;2012年至2015年期間,李繞齊在擔任宣城市公安局禁毒支(大)副隊長期間,伙同他人采取偽造、隱匿證據、隱瞞事實等手段,對明知有罪需要追訴的孫某某、張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訴;對明知無罪的孟某某進行追訴,幫助其逃避強制戒毒。
法院認為,李繞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或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,為他人謀取利益,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;李繞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侵吞公共財物,數額較大,其行為構成貪污罪;李繞齊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,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、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,情節特別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,法院予以確認。此外,法院認為辯護人關于李繞齊具有自首、坦白、立功、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的辯護意見正確,予以采納。
綜上所述,郎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李繞齊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,并處罰金二十萬元;犯貪污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并處罰金十萬元;犯徇私枉法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。數罪并罰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,并處罰金三十萬元。李繞齊已退繳的違法所得633000元予以沒收,未退繳違法所得3000元繼續追繳,上繳國庫。
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